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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發布《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摘要: 為指導用人單位合理配備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從業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山東省發布《山東省勞動防 為指導用人單位合理配備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從業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山東省發布《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DB37/1922-2011),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標準中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作了四項強制性要求。 一是檢查、監督、處罰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督促、檢查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安監部門及用人單位負責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區域內煤礦企業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實施監察;對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依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依法查處。 二是選用要求。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配置等,在《標準》中作了明確要求。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來選擇,并配備相應的濾毒罐(盒);勞動防護手套應根據從業人員在作業中防刺、割、磨、燒、燙、凍、電擊、腐蝕、有毒、浸水等傷害的實際需要配置;對于可能存在物體墜落、撞擊的工作場所,必須佩帶安全帽,不得以其他形式的防護帽替代;根據作業場所噪聲的強度情況配置相應的護耳器; 對眼部可能受鐵屑等雜物飛濺傷害的工種必須佩戴防沖擊眼護具;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帶、安全網等相應的墜落防護用品;紗布口罩不得作防塵口罩使用; 三是制度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嚴禁采購、發放、使用無證、超過使用期限或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安全標志管理。 四是使用期限要求。當勞動防護用品出現損壞或其它因防護性能降低不能再保護佩戴者安全的情況,應更換新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多功能組合的勞防用品使用期限,一般按其中使用期限最低的確定;本標準對有關工種從業人員配置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功能和使用期限均為最低標準,根據同一工種在不同行業中作業條件不盡相同的實際情況,用人單位可按需要增發其它護品或適當縮短使用期限。 |